政务公开内容 :
一、生育政策
(一)一孩生育条件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二)再生育条件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以下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且尚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交费不足15年的,可继续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特殊情况生育条件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特殊情况生育: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
2、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是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三是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四是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五是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六是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七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是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优惠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对于符合本人及配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条件的家庭,当夫妻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后,各自可享受每月100元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政策
对于符合本人及配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本人年龄在49-59周岁时,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如未享受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可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直至子女14周岁止。
(四)双农独女户奖励政策
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农独女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政策
对辖区内特困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批准后进行一次性补助。
(六)住院分娩救助政策
低保户籍人口的孕产妇可凭低保卡、身份证、生育证件、定点医院收据等,在产后两个月内向区民政局申领金额为900元的救助金;在本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孕产妇,可凭身份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件及联系单到慈城保黎医院分娩,可免住院分娩费400元。
(七)优生“两免”政策
凡在海曙区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妇,凭《海曙区优生“两免”服务卡》到婚登处“一站式”窗口或区妇幼保健院享受“两免”(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服务;在其它地方登记结婚的且实行计划生育的待孕妇女凭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海曙区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单》到区妇幼保健院参加体检。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政策
凡具有海曙区户籍且实行计划生育的无业、个体育龄妇女,以及持有身份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妇女可向街道计生办领取《海曙区计划生育手术记账单》,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放环、取环、引流产、结扎四项手术免费服务。
三、法律责任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四、办事程序
(一)《生殖健康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1、夫妻双方均为我区户籍人口,且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女方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凭当事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女方单人照片1张,为其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
2、外来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凭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单人照片1张及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证》。
(二)《再生育证》申领程序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童鉴定等证明,经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签署核对意见后,由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通过后,发放《再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海曙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海曙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请表》,同时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残疾证等相关合法证件以及申请人近期一寸照三张,经社区或经济股份合作社审议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父母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同时附户口薄、有关病史资料以及患儿两寸照、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两寸照各两张,经社区、街道计生部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并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8至49周岁的我区户籍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外出的,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一张、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街道计生办(流管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若过期须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更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主题词:人口计生? 政务公开?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 宁波市海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0年9月14日印发 |